郭卫宁、罗梦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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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462号案件名称
郭卫宁、罗梦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卫宁;罗梦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462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喜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小 平 书 记 员 黄 超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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