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信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96号案件名称
张信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信婷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96号被执行人:张信婷,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关于凤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信婷罚金一案,根据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信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凤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传统查询和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张信婷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明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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