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会、唐书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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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1043号案件名称
杨光会、唐书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光会;唐书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杨光会,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唐书根,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光会与唐书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2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香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杨光会,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唐书根,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光会与唐书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2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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