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皖1602刑初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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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刑初446号案件名称
赵小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小平案件缘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02刑初446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平,男,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安徽省宿州市蛹桥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21)Z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赵小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 林人民陪审员 康雅诺人民陪审员 卢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闫 歌书 记 员 王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02刑初446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平,男,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安徽省宿州市蛹桥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21)Z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赵小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 林人民陪审员 康雅诺人民陪审员 卢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闫 歌书 记 员 王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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