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许超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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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396号案件名称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许超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许超峰;陈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396号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彭光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灿,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超峰,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陈萍,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超峰、陈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超峰、陈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超峰、陈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28元,由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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