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吕文军、刘成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60号
  • 案件名称

    吕文军、刘成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吕文军;刘成宽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吕文军,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成宽,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吕文军与被执行人刘成宽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226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成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刘成宽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成宽名下车牌号为皖A×××××别克牌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院(2021)皖1226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车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鑫成书 记 员  孙 震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吕文军,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成宽,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吕文军与被执行人刘成宽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226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成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刘成宽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成宽名下车牌号为皖A×××××别克牌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院(2021)皖1226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车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鑫成书 记 员  孙 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