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干才、李干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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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干才、李干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干才;李干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干才,男,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李干珍,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干才与被执行人李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干珍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干才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干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除银行和网络银行有少量存款(冻结账号并扣划16025.5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7日、24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查询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向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们还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李干珍进行了周边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干珍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9日至2021年9月14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16025.51元,剩余借款本金3974.4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款项还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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