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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法院、刘文利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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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604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刘文利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刘文利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文利,男,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文利责令退赔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了(2020)吉0283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责令被告人刘文利退赔被害人李国凤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王成霞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房子平人民币一百三十六元,退赔被害人亚占一人民币二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韩荻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张丽梅人民币八十元。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60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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