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武来、刘雨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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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191号案件名称
曾武来、刘雨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曾武来;刘雨容;罗卫平;沙春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曾武来,男,1971年出生,汉族,茶陵县。申请执行人:刘雨容,女,1974年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罗卫平,男,1977年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沙春平,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曾武来、刘雨容与被执行人罗卫平、沙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湘022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卫平、沙春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武来、刘雨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湘0224执319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0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需要发放执行案款,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明兰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仅被执行人罗卫平有600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执恢执行案件暂执行到位6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罗卫平、沙春平无财产被控制及处置,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舫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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