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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辉、黄金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5民初29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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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民初29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平辉、黄金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平辉;黄金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5民初2985号之二原告:李平辉,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黄金山,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原告李平辉与被告黄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李平辉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黄金山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黄金山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未能提供新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平辉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5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314元,由原告李平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来彬审判员  郭新社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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