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辉、黄金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5民初29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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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民初2985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平辉、黄金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平辉;黄金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5民初2985号之二原告:李平辉,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黄金山,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原告李平辉与被告黄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李平辉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黄金山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黄金山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未能提供新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平辉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5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314元,由原告李平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来彬审判员 郭新社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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