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6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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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6207号案件名称
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6207号原告: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袁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莉,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展。原告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洁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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