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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建、山阳县新辉家居装饰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1024民初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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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263号
  • 案件名称

    杨新建、山阳县新辉家居装饰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新建;山阳县新辉家居装饰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1024民初1263号 原告:山阳县XX居装饰行,住所地山阳县。经营者:曾仁辉,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阳县,现住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杨新建,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山阳县XX居装饰行与被告杨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阳县XX居装饰行的经营者曾仁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新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阳县XX居装饰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承建垃圾场和污水处理厂期间在原告建材店里陆续购买瓷砖、油漆、涂料等材料所欠款项,经多次催收,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欠条一张。又经数次催要,2019年3月讨回一年的利息2400元,欠款本金分文未付。原告无数次催要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杨新建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杨新建未到庭进行质证,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山阳县XX居装饰行提供的证据:2017年1月24日欠条、2019年3月11日微信帐单截图,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新建曾在原告山阳县XX居装饰行购买建材,建材款未付清。2017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  ¥20000.00  今欠到新辉建料款贰万元整。月息0.01元  每月100元(每万元)  杨新建  2017.1.24”。2019年3月11日,被告向曾仁辉微信转账24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可视为双方对合同价款进行了结算,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欠款金额为20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给付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利息,因欠条中约定每万元每月利息100元(即月利率1%),原告自认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其支付了一年的利息2400元,结合欠条内容,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法释〔2020〕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山阳县XX居装饰行欠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52.50元,由被告杨新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习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李成慧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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