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坤、赵祖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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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552号案件名称
刘坤、赵祖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坤;赵祖耀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刘坤,男,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赵祖耀,男,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坤与被执行人赵祖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黔0623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47600元及案件受理费495元,并缴纳执行费61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坤以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3执155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 松书记员 谭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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