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37号案件名称
刘辉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辉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37号被执行人:刘辉波,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2021)辽0404执537号被执行人刘辉波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辉波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经法院工作查明,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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