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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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329号案件名称
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329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973年2月14日出生,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刘某,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某公司与刘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2—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东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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