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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汤媛等刑事附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执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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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执126号
  • 案件名称

    王娟、汤媛等刑事附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娟;汤媛;张某某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执行人:汤媛,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现于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4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笔存款732元经本院扣划,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娟、汤媛用于偿还本案的债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娟、汤媛经济损失3.69万元未偿还。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卫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罗东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东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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