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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洪旗、宋思璇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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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372号
  • 案件名称

    董洪旗、宋思璇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董洪旗;宋思璇;石智福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372号 原告:石智福,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宋思璇,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牛心屯,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董洪旗,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松,陕西正义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智福与被告宋思璇、董洪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石智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智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原告石智福已预交252.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石智福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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