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化文、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1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137号
  • 案件名称

    朱化文、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朱化文;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137号申请执行人:朱化文,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汪帮成。申请执行人朱化文与被执行人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仕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化文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特6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裁定:汪仕公司应支付朱化文工资3329元。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化文于2021年9月10日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化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凯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