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化文、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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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137号案件名称
朱化文、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化文;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137号申请执行人:朱化文,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汪帮成。申请执行人朱化文与被执行人江阴汪仕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仕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化文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特6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裁定:汪仕公司应支付朱化文工资3329元。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化文于2021年9月10日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化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凯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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