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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02民初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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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民初5320
  • 案件名称

    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民初5320原告: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会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金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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