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02民初5320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民初5320案件名称
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民初5320原告: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会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金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施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青岛华道智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074号 下一篇 王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96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