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兴光建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明宇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3民初4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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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民初4464号案件名称
三亚兴光建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明宇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三亚兴光建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明宇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3民初4464号原告三亚兴光建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安游路榆亚盐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67951683T。法定代表人:郭建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守茂,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明宇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站前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21582020。法定代表人:于焕贤,经理。原告三亚兴光建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宇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亚兴光建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亚兴光建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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