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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豹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潜山县科维劳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08民辖终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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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民辖终128号
  • 案件名称

    威海市豹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潜山县科维劳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威海市豹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潜山县科维劳务有限公司;卢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豹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高区世昌大道**汇峰物流园内**-29。法定代表人:刘仕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山县科维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源潭镇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卢涛,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上诉人威海市豹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潜山县科维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卢涛合伙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威海市豹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争议标的应当指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特征性义务,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形成的系合伙合同纠纷,特征义务是双方合作经营,上诉人负责投入厂房、资金,被上诉人负责提供生产设备、技术人员,故本案被上诉人诉求给付违约金和购买设备款形式虽为给付货币,但均非合同特征性义务,不能据此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伙合同关系,非买卖关系,双方之间非36万元的设备买卖关系,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补充协议》,设备处置是基于双方履行合同终止后的责任条款,非合伙合同基本权利义务,同时按照《补充协议》上诉人有权选择不收购设备。综上,原审法院以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被上诉人系争议标的的接收方确定管辖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案涉《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等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争议标的”来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系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根据在案《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本案“争议标的”系“其他标的”而非“给付货币”,且威海市豹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履行义务一方,故其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徽省潜山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威海市豹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武审 判 员  金 京审 判 员  陈世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 健书 记 员  柳丽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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