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馨、周万勇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6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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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652号之二案件名称
贺馨、周万勇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贺馨;周万勇;田友席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6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馨,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3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周万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田友席,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38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合伙投资款350000元及利息,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友席在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分行的工资账户(账号5309********),被执行人周万勇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分三次共计履行了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首次执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继续分期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781执恢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小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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