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苑平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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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709号案件名称
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苑平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苑平平;官读明;官峰;张霞;康德全;官浩;官士林;齐河县富达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709号申请人: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永乐路**。法定代表人:曲焕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苑平平,女,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官读明,男,汉族,1946年8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官峰,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霞,女,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康德全,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官浩,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官士林,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齐河县富达木业有限公司,住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以南经六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官读明本院在执行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苑平平、官读明、官峰、张霞、康德全、官浩、官士林、齐河富达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90万元及利息、罚息361170.84元,案件受理费2431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90484.9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苑平平、官读明、官峰、张霞、康德全、官浩、官士林、齐河富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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