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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继新、苏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7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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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7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郝继新、苏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郝继新;苏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782号之一原告郝继新,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苏军,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继新与被告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继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军的工资账户、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原告提供存单一支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继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军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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