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清惠、赵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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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12号案件名称
吴清惠、赵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清惠;赵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吴清惠,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赵鹏,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清惠与被执行人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清惠与被执行人赵鹏达成和解协议:一、将已冻结赵鹏银行存款1,274.4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清惠;二、被执行人赵鹏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吴清惠欠款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清惠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清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8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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