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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霞与吉林市红鼎草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关东乌拉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11民初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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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2197号
  • 案件名称

    金霞与吉林市红鼎草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关东乌拉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金霞;吉林市红鼎草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关东乌拉草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11民初2197号原告金霞,女,1974年2月25日,朝鲜族,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联系方式:176XXXXXXXX、176XX****XX。 诉讼代理人史壮,律师。 被告吉林市红鼎草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 被告吉林省关东乌拉草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 金霞诉吉林市红鼎草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关东乌拉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董慧(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霞诉称,。 被告吉林市红鼎草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关东乌拉草制品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伯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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