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盛利、雷友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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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47号案件名称
王盛利、雷友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盛利;雷友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盛利,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俊英,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雷友林,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王盛利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雷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雷友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盛利借款人民币116000元和从2021年3月9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1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本金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520元,从2022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借款为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67元,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10日前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份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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