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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哈小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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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3035号
  • 案件名称

    张华、哈小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华;哈小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035号原告:张华,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系原告妹妹,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哈小云,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原告张华与被告哈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华负担。        审判员    丁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慧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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