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哈小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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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3035号案件名称
张华、哈小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华;哈小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035号原告:张华,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系原告妹妹,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哈小云,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原告张华与被告哈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华负担。 审判员 丁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慧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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