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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1、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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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357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1、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1;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某某;宋某某
  • 案件缘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357号原告:刘某某1,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系刘某某1的妻子),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村。被告: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兴源镇东委。法定代表人:刘某某2,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刘某某2,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村。第三人:刘某某3,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村。第三人:刘某某4,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棱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黑龙江省穆棱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宋某某,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兴源镇东村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村。第三人:刘某某5,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兴源镇东村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村。第三人:刘某某6,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兴源镇东村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村。关于原告刘某某1与被告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2、刘某某3、刘某某4、宋某某、刘某某5、刘某某6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9389元,减半收取9695元,由李茂勇负担。审判长  孔繁强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郎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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