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陆港商贸有限公司与邱承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保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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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保127号案件名称
漯河市陆港商贸有限公司与邱承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漯河市陆港商贸有限公司;邱承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保127号 申请人:漯河市陆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43NP57X(1-1)。法定代表人:陈明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术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承坤,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漯河市陆港商贸有限公司与邱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漯河市陆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邱承坤名下的位于XXX的房屋【保全价值为XXX元】和被申请人邱承坤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XXX,车辆识别代号JXXX,保全价值为XXX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电子担保书,为其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作出(2021)渝0237民初4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漯河市陆港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漯河市陆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邱承坤名下的位于XXXX的房屋【该财产的保全价值为XXX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邱承坤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XXX,车辆识别代号XXX,该财产的保全价值为XXX元】,该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房产、车辆查封的起止日期均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转移、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并由本院依法审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及其相应材料;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诉讼案件审结后,申请执行人即权利人依法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并将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执行局。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杨 罗书 记 员 杨晓玲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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