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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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656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希尔;周庆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65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寒斌,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电话联系,其表示因为正与被告协商,要求本案不再继续进行,也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顾薛磊法官助理 许思思书 记 员 许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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