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士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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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579号案件名称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士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士英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579号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士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吴某某,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系吴某某丈夫),男,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士英支行与被告马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被告马某某、吴某某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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