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菊艳与西安离店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8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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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803号之二案件名称
范菊艳与西安离店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安离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离店科技有限公司;范菊艳;范菊艳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8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范菊艳,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离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GNHX5A。法定代表人:董雅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范菊艳与被执行人西安离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范菊艳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CB2020]第471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10日拖欠的工资3466.67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离店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雅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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