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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徐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19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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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执198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徐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徐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02执19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43K。 负责人叶丹青。 委托代理人王海敏、尹芙蓉,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远,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徐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2584.36元及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49.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徐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远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远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徐远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法院费用后无余值;被执行人徐远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提取条件未成就,暂无法提取;被执行人徐远在丽水学院的工资等收入,本院已依法扣留,定期提取; 被执行人徐远及其配偶共有的登记在其配偶张雅琴名下的×××号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26日),但未实际扣押。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12584.36元及利息、违约金。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徐远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远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徐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19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陈 波执 行 员 宋云生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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