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巩飞雪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6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665号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巩飞雪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巩飞雪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66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法定代表人:谢凯被执行人:巩飞雪,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巩飞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继续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正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66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法定代表人:谢凯被执行人:巩飞雪,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巩飞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继续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正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