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41号案件名称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贤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41号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辉,男,57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朝辉,男,36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贤英,男,汉族,1965年4月5日生,XX县XX镇XX居民。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贤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7日,被告张贤英与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借款45000元,月利率3.625‰,到期日2021年7月16日。大王支行如约支付借款后,被告张贤英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向贵院提出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状要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准确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为:张贤英,男,汉族,1965年4月5日生,芮城县大王镇前坪村一组后一组,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该村未有男的名为张贤英,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预交46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登朝、郑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82财保148号 下一篇 宿迁市艺耀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302强清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