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2民初3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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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3892号案件名称
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美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2民初3892号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焦作市解放区花园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巧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虎,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花园小区9号楼,系单位员工。被告:杨美林,男,汉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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