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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丰、姚有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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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825号
  • 案件名称

    李海丰、姚有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海丰;姚有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丰,男,汉族,住海伦。被执行人:姚有峰,男,汉族,住海伦市。本院执行的李海丰与姚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海丰于2021年4月14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黑1283民初25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有峰给付借款70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有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姚有峰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不需本院处置。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有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债权70万元没有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8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辉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佟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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