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娣、李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7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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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79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桂娣、李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桂娣;李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娣,女,1953年8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5,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东路890一11号801室。被执行人:李军,男,1969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桂娣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李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桂娣借款本金9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王桂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王桂娣负担376元,由李军负担184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双方达成和解后,考虑到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俞剑同意本案按照长期和解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尤 祺审判员 周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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