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玉竹日用品批发部与吉林国健高新母婴护理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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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507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玉竹日用品批发部与吉林国健高新母婴护理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玉竹日用品批发部;吉林国健高新母婴护理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07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区玉竹日用品批发部,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经纬路福安街青年楼。 法定代表人:薄晓光,经理。 被告:吉林国健高新母婴护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7777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章,经理。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玉竹日用品批发部与被告吉林国健高新母婴护理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市二道区玉竹日用品批发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国健高新母婴护理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二道区玉竹日用品批发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荔莎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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