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虹利、雷仲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17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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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172号之三案件名称
卫虹利、雷仲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卫虹利;雷仲才;王雪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1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卫虹利,女,1966年9月13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雷仲才,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王雪英,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卫虹利与雷仲才、王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卫虹利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雷仲才、王雪英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仲才、王雪英共有的坐落在四川省井研县住房一套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以人民币226708.00元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流拍后,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以人民币181366.40元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述财产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价人民币181366.40元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雷仲才、王雪英坐落在四川省井研县的住房一套作价人民币181366.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卫虹利抵偿借款本息人民币181366.40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卫虹利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卫虹利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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