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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印玺茶业有限公司、高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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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终257号
  • 案件名称

    云南印玺茶业有限公司、高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云南印玺茶业有限公司;高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印玺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山公园茶马花街C301、C302。法定代表人:石大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松,男,1972年5月2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上诉人云南印玺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3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印玺公司上诉称:1.其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高松起诉前已向东家APP平台申请退款,买卖合同已完成,本案属侵权法律关系。3.高松可能涉及恶意诉讼,谋求非法利益,本案由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高松主张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生案涉交易,根据前述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高松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货物的收货地为南通市海门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最终定性以及责任承担待实体审理方能确定。综上,印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季 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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