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绒、穆创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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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016号案件名称
杨小绒、穆创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小绒;穆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016号 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穆某某,男,汉族。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穆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在办理保证保险合同时提供的户籍住所地在泾阳县,但两被告目前户籍已迁出泾阳县区域,本案不属于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应符合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王 京 五 人民陪审员 孔 军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谯 青 青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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