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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绒、穆创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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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016号
  • 案件名称

    杨小绒、穆创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小绒;穆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016号 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穆某某,男,汉族。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穆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在办理保证保险合同时提供的户籍住所地在泾阳县,但两被告目前户籍已迁出泾阳县区域,本案不属于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应符合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王  京  五     人民陪审员    孔  军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谯  青  青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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