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淑清、姜希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84号
  • 案件名称

    石淑清、姜希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石淑清;姜希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石淑清,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希贺,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石淑清申请执行姜希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产权证号6620141007002)予以查封,对被执行名下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扣划1200.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希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姜希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姜希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姜希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62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姜希贺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