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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必武、刘代均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1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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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1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必武、刘代均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必武;刘代均;刘代奎;郭代丰
  • 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必武,男,1981年10月24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汉族,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刘代均,男,1957年8月20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汉族,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刘代奎,男,1955年1月3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郭代丰,男,1992年10月29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本院受理的刘必武、刘代均、刘代奎申请执行郭代丰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由郭代丰分三期支付所欠刘代均、刘代奎、刘必武劳务费9800元,即第一期2021年4月底前支付3000元;第二期2021年5月底前支付4000元;第三期2021年6月底前支付2800元。因郭代丰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必武、刘代均、刘代奎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我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划拨了1808.99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郭代丰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蒲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舒圆鹤书 记 员  鲍江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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