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道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376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3760号之二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道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道江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37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3165X。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道江,男,1979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道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道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荣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94号 下一篇 吴喜山、陈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