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薛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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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153号案件名称
杨鑫、薛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鑫;薛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153号原告:杨鑫,女。被告:薛飞,男。原告杨鑫与被告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鑫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鑫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飞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鑫负担。审 判 员 严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俊芳书 记 员 张 千书 记 员 卢诗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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