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超、李保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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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344号案件名称
演超、李保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演超;李保红;周小朋;何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 ,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演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演某、李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演某进行司法拘留,后演某偿还何某7587元,周某某偿还何某10500元,扣除执行费171元后已将案件款17916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何某,本案部分执结。剩余部分在执限内暂时无法执结,此案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5)城执字第0030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了对此案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50000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演某拘传至本院,被执行人演某当场向申请人何某偿还现金2000元,承诺在2021年12月30日偿还借款10000元,下欠案款再行协商,申请人何某书面同意此承诺。因双方约期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34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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