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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吕超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4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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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4938号
  • 案件名称

    王明、吕超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明;吕超;邳州市第五航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4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明,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成,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吕超,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新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第五航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大榆树街南头。法定代表人:张吉领,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明、上诉人吕超因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7元,上诉人吕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 政审判员 沈慧娟审判员 王月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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