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吕超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4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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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4938号案件名称
王明、吕超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明;吕超;邳州市第五航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4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明,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成,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吕超,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新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第五航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大榆树街南头。法定代表人:张吉领,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明、上诉人吕超因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7元,上诉人吕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 政审判员 沈慧娟审判员 王月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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