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涛、李功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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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民初494号案件名称
田涛、李功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田涛;李功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6民初494号原告:田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思萍,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功平,男,1964年7月1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古丈县。原告田涛与被告李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田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卫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粟亚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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